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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交通事故1个月前

2022年3月1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公司经理张某一起到第三人处订购商品南方卡车一辆,车辆总价值为5万元,,于
日原告李某和被告公司经理张某一起向第三人支付订车款1
万元现金,并且与第三人口头约定,若最终未完成购车,此部分款项可予以退还,1万元现金实际所有人是原告李某。
2022年3月3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经理张某转账4万元,交易备注为第三人南方卡车定车款。张某收到前述款项后,于2022年3月20日向第三人销售经理戴某转账4万,并且以被告公司名义与第三人签署《汽车销售合同》,2022年3月
22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经理张某表示不想购买涉案车辆。
2022年4月5日,涉案车辆南方卡车辆登记在被告公司名
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起诉被告公司。

1位律师回复

谢小平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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