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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劳动工伤1个月前

事发时间:2023年4月10日
事件说明:随意克扣当事人绩效 评定标准不明确 未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和当事人说明 按照工作量来评定 是部门干活最多的 正常是100%发放绩效 最终扣除了50%的绩效 给出的原因是在工作中不仔细或者不严谨扣除的绩效分数 并且扣除的绩效未采用任何方式提前于本人沟通 当事人在收到工资才知晓
我的疑问:这种扣除绩效的方式是否合法 我是否可以追回扣除的50%的绩效

2位律师回复

吴国忠律师 吉林-长春  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

丁环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蓝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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