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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于2014年10月14日借开发房产,5万元,2015年6月1日借10万元..2015年11月18日借7万元,不要利息,开发房产返不启钱,无奈情况给开发商协商帮他介绍把房子卖出门去,2017年1月23日价格各方面谈好签定购房合同,于2017年2月1日付款10万元交给开发商,开发商同时写好收条,开发商收到钱后返还给我的原借款,我收到钱后把原来借的10万元借条还给开发商,2018年2月1日购房人又付7万元与上次一样交接。现在开发商说没有收到钱,说我收了没有给开发商,在法院告我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他以出收条的2笔17万元及资金占用费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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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专注于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刑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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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毕业于211院校,2012年起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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