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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哪些行为为不健康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仲裁员.审计师.赤峰仲裁委员会委员.赤峰金融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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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全国211重点大学的大学专科,2012年执业至今,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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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利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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