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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失去自理能力,经协商由其女儿甲照顾老人生活,其余所有的子女向甲提供每人每月300。加上老人一千余元的工资,作为甲照顾老人的酬劳。直至老人去世,共十余年。老人儿子乙期间没有履行提供300元的给实际照顾老人甲的商定。老人故去后,实际赡养人甲对剩余财产进行平均分配。且分配可否不对乙进行分配。或则说要求乙偿还十年每月300。共计3万余元赡养费用后。在对其分配遗产。
马向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
曹仕发律师,执业于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擅长代理刑事辩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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