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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3、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9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90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2023103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胡国庆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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