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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婚姻家庭1个月前

无身份证号码 怎么起诉民事起诉状原告:李继泽,男,汉族,1997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南段西2号院5号楼2单元4楼南户,公民身份证号:410603199712013539,电话:15775277879。被告1:徐若楠,女,汉族,2000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卫贤镇镇裴营村,公民身份证号:410621200002144022,15690659761。被告2:崔丽,女,汉族,约45岁,地址同上。被告3:徐绍庆,男,汉族,约45岁,地址同上。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彩礼款316280元;判令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举行典礼仪式前,2021年阳历8月10日,被告徐若楠要求原告为其购买钻戒一枚(6900元),被告徐若楠向原告提出为订婚做准备需要购买鲜花,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了被告10380元。2021年阳历8月13日大见面时,被告徐若楠要求原告及家人给38000元(微信转账),当天原告父母又给了被告徐若楠2200元(现金)。2021年11月14日,被告徐若楠向原告提出要求为其购买手机,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徐若楠共10000元,让其自己购买。2021年12月10日,原告给被告徐若楠购买金手镯一只、金项链一条共计25000元。被告徐若楠向原告方提出要求买房,原告方认为当前房价过高,稳稳再买,被告徐若楠便要求原告方给其买房押金10万元,原告方诚意与被告缔结婚姻,于2022年1月5日以银行卡汇款方式转给被告徐若楠账户上99600元。原、被告双方协商彩礼钱,被告要求原告方给110000元,二原告及媒人李安红带着现金去到被告家里,将110000元现金给到被告崔丽,被告徐若楠及被告徐绍庆均在场。后于2021年阴历腊月初八举行农村典礼仪式,典礼当天原告及家人在媒人的见证下,给了被告徐若楠下车礼6600元、改口费2000元,给了被告徐若楠弟弟5600元。原、被告在典礼后开始共同生活,二人在此期间也有吵架拌嘴,未能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后2022年7月2日,被告徐若楠以外出打工为由从原告家离开至今未回,原告及其家人期间多次劝说被告回来过日子,但被告扬言必须给5万元零花钱才回去,必须买房才要小孩。上述种种事实均足以证明被告徐若楠没有要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意思。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律严禁假借婚姻之名索要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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