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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X利先后于2009年11月13日、11月19日两次借给XX经贸有限公司30万元、15万元。XX经贸公司就30万元出具收条:“今收到熊X利交农发行配套资金30万元,给XX圣源公司原料供应项目”。11月13日,XX圣源公司出具了内容为借XX经贸公司人民币30万元的借条。XX圣源公司就15万元出具了借XX经贸公司人民币15万元,此款由该公司熊X利汇入张X娟邮政卡内,此款用于XX圣源公司办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交配套资金用,由XX圣源公司偿还的借条,该借条王X安签字。12月6日,王X安与XX圣源公司签订生产原料委托收购合同,委托王X安为XX圣源公司收购玉米,收购期限自2009年12月10日至2015年12月止。此外,双方约定2009年12月10日至2010年4月1日前,XX圣源公司每吨另行支付50元费用,王X安每进厂1500吨,XX圣源公司支付收购的玉米款及上述费用;XX圣源公司不能按时结算的,承担相应损失,王X安有权处理XX圣源公司相等值的产成品。2010年6月1日,王X安与XX圣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截止至2010年5月30日,XX圣源公司拖欠款本息合计为250万元,于7月30日、8月30日、9月30日各还款80万元、80万元、90万元;XX圣源公司不按还款计划履行时,王X安有权处理XX圣源公司欠款本息等值的进厂原料和产成品。12月11日,王X安与熊X利签订玉米收购合作协议书,约定:王X安负责与XX圣源公司协调沟通各项收购与结算事宜;收购潮玉米资金,王X安负责筹备50万元,熊X利负责筹备150万元;XX圣源公司支付的每吨50元费用,王X安每吨分20元,熊X利每吨分30元。协议签订后,熊X利委派王X建,王X安委派闻X龙至XX圣源公司当地收购玉米。12月29日,王X安与熊X利签订玉米收购合作补充协议,约定:王X安在XX圣源公司结算原料款后十日内与熊X利对账结算;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约定由XX省XX农垦法院裁决。2010年2月26日,收购结束,经王X建确认,拖欠的收购玉米款,XX圣源公司出具应付账款挂账凭单,挂于王X安名下。XX圣源公司将应付账款挂账凭单直接给付熊X利。2010年10月29日,王X安与熊X利签订清欠协议,约定:XX圣源公司拖欠的2360863.34元,熊X利获得2300863.34元,王X安获得6万元,清偿回来的利息另行计算;如熊X利通过诉讼清偿债务,王X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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