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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5日起,Z 公司陆续向 w 公司出租钢管、扣件,2019年8月23日,Z 公司(出租方)与 w 公司(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 w 公司向乙公司 租赁钢管、扣件,租期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合同中双方具 体约定了各种器械的租金、履约方式、双方责任,以及违约责任。2019年9月19 日,w 公司支付押金5万元。2020年年初,某全球性疫情暴发,w 公司为响应 国家号召延迟复工。截至2020年6月3 C日,w 公司陆续归还部分租赁货物后, 尚欠部分货物未归还。根据合同约定,因 W 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现须支付69万 元,w 公司支付16万元租金后,尚欠53万元(未抵扣5元押金)。为本案保 全,Z 公司产生保全保函费ICC0元。w 公司主张,疫情期间产生的租赁费应适 用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减免。 请分析 w 公司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林圣和律所合伙人 江西-南昌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孙国盛,山东鲁熙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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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法律功底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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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峰,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诉讼方面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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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学历,从事公安工作12年,律师执业20年。以客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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