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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一座工厂边界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280米距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场120米。请问根据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准入条件》(试行)通知环办环评[2018]120号第十三条:确定厂界外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请问工厂是不是300米的环境防护范围之内的敏感目标?
根据国标GB50869一2013巜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4.0.2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第三条: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液处区边界距居民区或人畜供水点的卫生防护距离5oo米以内的地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关于填埋场选址限区域的规定。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远离水源地,居民活动区,河流,湖泊,机场,保护区等重要的、与人类生存密切相关的区域。请问工厂是不是与人类生存密切相关约区域?500米以内工厂昰否可以存在?
曹梁柱律师 河南-郑州 河南福润律师事务所
郭密利律师 河南-郑州 北京市京悦(郑州)律师事务所
张玲玲,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民进会员,毕业于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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