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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2022年被克扣工资为由,2023年1月向仲裁庭申请被迫离职。事实如下:2022年1-12月份,公司按照制定的工资管理办法,对我进行主观评价后(办法规定了评价较差最好可以考核50%基础工资),按照办法考核我每月工资的50%,同时公司出具了职代会评审管理办法后的签字和手印证据以证明程序合法(2022年的文件在2023年补的签字,但我无实证)。
我出具的证明是劳动合同,考核单,工资条,一张加班1小时的微信汇报截图(还有公司强令加班的通知我未提供,也无法证明此期间我的加班。
不知这样的举证是否对我有利。
恳请律师帮帮忙!
陈雪倩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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