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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萍乡债权债务1个月前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组建有限公司章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了A公司。在该公司经营过程中,双方经协商决定终止合作,甲方退出A公司,其所持股份归乙方所有。但双方并未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甲方退出经营后多次找乙方要求清算和退还其投资,被乙方拒绝。乙方也拒绝召开股东会议(甲方)遂向当地人民法院以乙方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方与甲众依法解散并清算A公司。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是原告和被告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成立/依法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该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原告作为公司股东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散并清算该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其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和调整的范围。因此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据查,A公司的章程中,对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散来作具体规定,仅规定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有限责任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散
何规定的?
2.你认为法院认定其自身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的裁定是否有法律或法理依据?理由
3.如果你是原告的律师,就原告作为股东请求法院判令另一股东解散并清算双方
资成立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可以提出那些法律以及理论上的根据支持其请
4.作为原告的律师,如果二审法院同意受理本案,你认为原告是否可能胜诉?其
直接的原因可能是什么?
5.原告是否有其他途径来维护其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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