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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评标专家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七家单位投标。期中五家的投标函写新区,另外两家写的高新区。我们专家组认为两种对招标单位的称呼(都是不完全正确的简称)都能代表招标单位的意思。纪委现在因为一字之差认为我们存在工作失职并立案,要给予党纪处分,请问是否符合规定。
马向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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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0年,代理数千案件。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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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擅长各种经济纠纷、消费维权、劳动维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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