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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区劳动工伤1个月前

1995年3月,我租住产权属于单位(国企)的一处平房,并与单位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上世纪,人们普遍对住房重视程度不够,我对合同保管不慎,而遗失,要求与单位补签合同,单位认为我一直按时交房租,就视为合同的延续,无需补签,由于我坚持要补签合同,单位不同意还引起了争吵。因企业重组,单位将该房产移交至一物业后,我去物业交房租时发现,该房屋登记在物业的面积(32.26平方米)与我实际居住的面积(54平方米)不符,随提出予以更正,物业提出:更正所租赁房屋的面积需要原产权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单位拒绝向我出具证明,在与单位交涉过程中,单位说:“(该房屋面积)我想说多少,就是多少”。向物业询问:“我登记在物业承租房的面积数是从何而来的?”物业说“是(我)单位提供的”。又问单位,其回答:“是瞎估的”。再后来,我又发现:我所交房租单价,远远高于其他租户。《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办法》明确规定了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以《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办法》和我每月向单位所交房租金额124.2元为依据,经计算得,我所租房屋面积应当是134平方米,按照单位和物业的计算方法计算得我租住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为178.622平方米。
请问:1、如果要起诉单位和物业,是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2、1995年与单位签订的合同是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而单位现也无法提供所签合同,且单位开具的交房租收据上从来不标注房屋租金单价和承租房面积,那么我要求以134平方米的面积作为登记在物业的面积是否合法。如果合法,能得到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支持。3、单位和物业认为:“公房承租面积变更等事宜属于公房管理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不合法,单位和物业违反了哪部法律的哪一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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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博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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