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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肖某是小学一年级学生,玩闹间张某门牙磕掉,由于上课铃响医务室无人应答直到下课才通知家长,周某及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定肖某监护人及红河小学共赔偿一万余元。其中肖某及监护人承担60%红河小学承担30%原告自己承担10%红河小学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判决是否正确?该案例适用哪个归责原则?该案例中学校和学生构成什么法律关系?当发生类似纠纷受害学生可以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有哪些?学校应如何依法管理?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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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业以来处理了包括合同纠纷、人身伤害、刑事辩护等多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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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春,法学专业本科学历,自2004年大学毕业开始从事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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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擅长工伤案件(工伤认定的复议、劳动能力鉴定级别的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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