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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刑事辩护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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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一家贸易公司A的会计,实际工作地点在工地上,公司领导与一家代建公司B合作,由公司领导的人在工地上担任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代建公司B与一家建筑公司C签订了施工合同,实际上这家建筑公司C并未实际在项目上工作。公司领导负责撰写建筑公司C与代建公司B的合同。代建公司转款给建筑公司C后,公司领导负责去找供应商,让供应商配合做走账合同以及资金的往来,建筑公司C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公司领导让别人汇款到建筑公司C指定的收款账号,建筑公司再把这笔款转给供应商。
目前我并未在贸易公司A开票,就算开票我也会根据贸易公司的的进项发票进行开票,在此过程中,我除了负责贸易公司A的外账,还属于委托代理人把项目上的请款资料,送到代建公司B。并与建筑公司C的工作人员c,对接建筑公司C与众多供应商的合同,合同签订后,把合同发给别人,让这个人转款到建筑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请问,公司领导的作为是不是属于做走账合同、买卖发票,违法行为?那我在此过程中担任的角色是不是也属于违法行为?

1位律师回复

李俊律师 福建-福州  广东卓建(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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