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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于2013年6月1日,分别出资1万、2万和3万元,设立了 合伙企业A,合伙协议约定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2014年3月, 三人共分得1万元,但是过了半年后,三人发生矛盾,己要退伙,拿回了自己的2 万元资金。但甲和丙二人经清查账目,发现目前已经亏损1万元,债权人是B公 司。于是甲和丙决定解散合伙企业,二人分别得到5000元和8000元商品,对债 务并未作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公司得知A企业解散消息后,便找到乙索取 1万元债务,但乙说自己已经退出合伙组织,对债务不承担责任。于是B公司又找 到甲,甲说我们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债务的,我只承担我应负责的部分。于是B公司又找到丙,丙说自己没有钱,要偿还债务也是抵押自己分回的货物。于是,B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 1.对于清偿B公司的债务,三人的想法正确吗?为什么? 2.B公司应该如何追偿其债务?
吕婧娇律师 北京-海淀区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硕士研究生毕业,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合同债务、征地拆迁补偿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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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娜律师,专职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主要业务范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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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月华律师具有法学、金融学双学位,曾任职某大型央企和吉林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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