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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今年9月入职某家公司,面试时说的薪资是底薪+补助+全勤+提成,试用期三个月,底薪按照80%,三个月之后逐月补剩余的20%。现在核对10月薪资时,法人说绩效只有三个月之后才有。可是当时在招聘软件上还跟他核对了薪资。包括面试时也未说三个月之后才有绩效,现在一口认定是我听错或者忘记了。期间争议之后拿之前工作中的误失来打压以及辞退我,说10月的绩效该多少补给我。当时的误失发生时也和法人说过当时未追究其他责任,也没说因为工作不合适而辞退,只是做出我该做的赔偿,我也赔了。
1、这算不算无故辞退?2、如果申请劳动仲裁的话这种有胜算嘛?
龙启洪主任 重庆-渝中区 重庆精英律师团
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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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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