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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案地块的使用人为城镇户口,该地的位置在城郊结合部,属祖遗房地产。2003年被征收,征收时普遍没有发证。其权属性质,在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应该属于国家,还是集体,认定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2、国有土地上的两间房屋倒塌后,因被安装高压线柱,未获批准重建,无奈改种果树予以继续使用。直至征收时,未收到被政府依法收到使用权的通知,是否仍拥有使用权?征收时,是否应予征收补偿费?
3,因被安装高压线柱,致使未获批准重建,给使用人造成损失,征收时,是否应区别对待,适当提高补偿额?
4、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是依征收开始时的标准、项目重新启动时的标准,还是以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时的标准执行。
5、涉案地块的征收违反法定程序,至今未签订补充协议,未领取征收补偿费,应该如何处理?
黄情律师 浙江-台州 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
胡国庆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安律师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谛诚律师事务所
本人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专业,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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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凤贞律师,执业于江西省吉安市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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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沙沙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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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共党员,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15年法律工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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