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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格林贸易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注册成立,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股东及其认缴出资情况分别为张三200万元,李四100万元,王五100万元。其中三位股东实缴资本为各自认缴额的50%。
2016年6月2日,银川常友商贸有限公司以格林公司欠债300万元要求偿还,格林公司以只有200万元为由拒绝偿还100万元。常友公司经查后要求格林公司三股东补足其公司出资,但格林公司三股东以股款缴纳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不补足。
2016年9月,常友公司将格林公司及其三股东诉至银川市西夏区法院,要求格林公司及三股东分别承担履行债务及补足相应股款义务。。
问:
⑴西夏区人民法院应如何判决?⑵依据是什么?
马青虎律师 宁夏-银川 北京树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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