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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加盟一家餐饮公司,总共加盟费10余万元,现已缴纳30%定金(现场缴纳有收据),后通过电子转帐缴纳剩余70%尾款(已拿收据),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现我通过别的渠道了解到别的加盟商的情况苦不堪言,不想加盟了。请问,我可以要回多少费用?
问题补充:
该加盟合同写明特许经营合同,我可以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个一定期限是多长时间?我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吗?能要回加盟费吗?或能要回多少?
赵江涛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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