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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A公司出售一批初级产品C514, 6月27日发传真给荷兰B公司:“报C514, 200吨,每吨920美元,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请即复。”7月2日荷方回传真:“C514, 200吨,我最后买主开始表示确实的兴趣,恐怕谈判时间较长,请求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如有可能请增加数量,降低作价,请复。问候。”7月3日中方传真:“C514数量可增至300吨,最优惠价为900美元CIF鹿特丹,有效期延至7月15日,请尽快回复。”7月13日荷方传真:“C514我接受300吨,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净重计算。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疫证明书、产地证、磅码单(以中国口岸装船重量为基础),并需提供良好的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请问:(1)合同成立的基本程序是什么?A、B公司之间传真往来的法律性质分别属于什么?(2)A、B公司的合同成立了吗?合同内容是什么?(3)如果在7月12日,由于巴西发生严重的冻灾,种植园大量减产,导致C514价格飞涨,中方当即发出传真:“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我方已无法提供7月3日传真中的货物。因此我方请求撤销发价。致良好问候。”则中方的做法妥当吗?(4)如果接到7月13日荷方来电后,确实由于市场发生变化导致履行合同有困难,则中方可以采取何种方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黄维宝律师 山东-青岛 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胡国庆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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