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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医疗纠纷1个月前

本人为2022届应届毕业生,于8.1日到宁波市办理入职,同天至宁波市康复医院进行入职体检,体检中发现心电图异常,显示非特异性心室内传导阻滞,本人从事为船员相关职业,若依据船员体检标准GB30035-2021,本人完全符合标准,但康复医院对体检结果有议论,认为拿不太准,不能给合格。对于海员健康证,本人于3月9日至河南省胸科医院办理,检查心电图结果中也有相关问题,但本人顺利拿证,通过体检。8月5日,单位人员带领我到宁波市第一医院复检,依据公务员入职体检标准进行。心电图仍有上述问题,心脏彩超正常,体检中心给了不合格,但依据公务员入职体检标准,本人心电图不在不合格范围内,而后本人至专科门诊进行咨询,给体检中心回电要求复检,8月8日,进行复检,给予合格结论。8月8日当天,至宁波市第三医院进行再次复检,检查了心电图心电彩超,当天未给明确结论,说要进行其他项目检查才能够给结论,次日,本人做其他检查,8月10日,告知我心电图不合格。我表示很不理解,医院人员告诉我不排除病理性改变,我可能患有某种疾病,在不合格里的等等范围,说法十分牵强,倘若仅靠心电图就可判断不合格,为何还要做彩超检查,和9日的其他检查,同时本人对此结果表示不认同,如果本人真有心脏疾患便不多说,没有病的情况下确仅仅依据心电图异常规避责任实在难以让人信服,本人也于家乡三甲医院进行心脏彩超和心脏冠状动脉cta检查,均正常,咨询多位专家,如宁波市第一医院的陈晓敏主任,黄童主任,均告知我无影响,而第三医院的这种不排除病理性的说法简直是莫须有,实在令人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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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植律师 辽宁-大连  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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