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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在十几年前开办了一家印刷厂,在那时印刷厂的主要负责人为男方,而女方一直为厂里兢兢业业工作。男方和女方在办厂的期间双方都向外面贷款,借钱来维持这个厂。但是在前年厂归男方的妹妹所属了,厂的名字还有主要负责人都换成他妹妹的了,但妹妹口头上说是她与男方共同拥有这个厂。而现在夫妻双方打算离婚,男方称离了婚这些欠下的债务有一半将由女方承担,而女方这些年一直为厂里打工,没有其他工作经验,请问这些是不是和男方所说的一样女方要承担一半?而女方在这场婚姻结束后又能得到什么?
袁芳律师 浙江-宁波 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陈钢律师---执业于远闻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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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上海高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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