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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扶贫资金投资到鸭稻种植合作社,合作社法人将资金从对公账户转到自己个人帐户后,又分别转给个人,其中一笔22万元转给人民银行一名职员,称欠这名银行职员的粮款。扶贫资金耍求专款专用,合作社法人是否涉嫌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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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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