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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律师您好!我这个案子是刑事案件南宁高院判了无期,我现在自己寄材料申诉在这里,南宁高院回了要我补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张花菊:您好!您代理关于冯少声刑事申诉案件的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您提供的材料不齐备,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13条、第14条之规定),请补充申诉书、身份证明、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需提供副本或者与副本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请您在1个月以内将补充的材料邮寄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第十检察部(收),邮政编码:530028。并请在信封和材料的醒目位置分别注明:补充材料。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申诉)。申诉书我当时是寄了的,身份证明我寄了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文书是什么意思?谢谢律师帮忙解答!
谢超燕律师 广西-柳州 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
王建新律师 广西-柳州 广西圣泰律师事务所
诉讼法学硕士,上海市律协第十一届刑诉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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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静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专长于公司商事、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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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上海高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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