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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共向王某借款伍拾万元注册公司,公司登记注册后,以公司名义将伍拾万元归还了王某。
请问:1.法律是否允许个人借款注册公司,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归还个人借款?
2.李某与张某的行为是构成虚假出资还是抽逃注册资本?
万爱玲律师 江西-南昌 江西赣商律师事务所
李小毛律师 江西-南昌 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
黎立华,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法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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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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