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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16年在一份设备租赁合同担保人一栏签了自己的名字做了担保人,该合同租赁期限为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10月31日,合同本身没有具体约定担保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仅一栏担保人签字。今年8月份,出租方将承租方和我爸告上法庭,声称承租方一直未履行合同,既未交纳租金,也未归还设备。2017年12月31日催过承租方,现要求我爸(担保人)和承租方一起赔偿20万元。请问,一、在租赁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担保人责任的情况下,我爸具体需要付什么责任?二、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10月31日,早已过期,担保人还应承担担保责任吗?
刘洪律师 重庆-渝中区 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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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广律师,湖南义剑所主任,省律协建房委副主任,市律协行业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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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执业时间长达13年,主要擅长刑事,合同纠纷及企业顾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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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我擅长领域有婚姻家庭,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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