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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16年在一份设备租赁合同担保人一栏签了自己的名字做了担保人,该合同租赁期限为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10月31日,合同本身没有具体约定担保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仅一栏担保人签字。今年8月份,出租方将承租方和我爸告上法庭,声称承租方一直未履行合同,既未交纳租金,也未归还设备。2017年12月31日催过承租方,现要求我爸(担保人)和承租方一起赔偿20万元。请问,一、在租赁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担保人责任的情况下,我爸具体需要付什么责任?二、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10月31日,早已过期,担保人还应承担担保责任吗?
刘洪律师 重庆-渝中区 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涉外法律事务部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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