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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为什么由接受劳务一方而不是提供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呢
黄维宝律师 山东-青岛 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多年企事业单位工作经验,至今扔担任多加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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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全国211重点大学的大学专科,2012年执业至今,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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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仲裁员.审计师.赤峰仲裁委员会委员.赤峰金融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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