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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我让我姐晚上回去了解了一下情,1.你们辅警去登记调查,与他们发生冲突的是租客,我父亲从前到后未见到你们辅警,不存在你之前所说老人不配合调查问题2.老人根本不清楚租房要登记,他和租客之前认识说要用房就租给他了。3.你们让老人去派出所处理,按你约的时间去了,你不在,第二天再把老人带去录指纹掌纹,过分的是还要刺血录指模,你们这哪里是对合法公民,这分明是把他当犯罪嫌疑人对待,侮辱人格。4.针对第五十七条高法有释法,第一次通知警告,在当事知晓情况下仍拒不配合备案登记的再进行处罚。这个我父亲完全不了解有这规定,就这样以罚代管不用法不当。5.老人跟周围同样出租房屋人了解,有的也没有备案,为啥只处罚他,这是执法不公。6.我们辖区派出所是五烈派出所,行政处罚单是新东边防派出所,这已经超出了他的管辖范围。7.处罚单是新东边防派出所,印章是新东海防派出所。作为执法单位,怎么会出现如此低级的行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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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就读民法专业,从业以来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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