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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鉴于租赁物业所在片区已纳入田心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范围,本合同履约期内,如因实施利益统筹需拆除租赁物业的,本合同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双方互不追究因本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除搬迁费归乙方外,其余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厂房主体、构筑(附属)物、室内自行装修装饰、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等)均归甲方。同时,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条件腾空搬离租赁厂房,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租赁厂房内所有物品,甲方有权径行处置,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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