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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房产纠纷1个月前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先生偿还原告慕女士借款本金 22100元;
二、被告李先生支付原告慕女士利息(利息计算:以 22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计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问:能算一下到2022年7月21日截止,被告需要还原告多少本息呢?

1位律师回复

陆明相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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