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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刑事辩护1个月前

¥9.90

原告,吴某(我),人在国外,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潘某,人在国内,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宁波市。潘某的身份证号和户籍地址不清楚,有他的银行账号,微信 小红书 微博账号。

我于2022年4月从潘某处用27000人民币换4000欧元,27000人民币我已经全额转给潘某微信,5月13号潘某兑现300欧元,6月30号潘某兑现500欧元,截止7月17日,潘某有3200欧元(等于21600人民币)未兑付。
2022年6月17日起,我学习生活都需要开销,请潘某把人民币退还,从6月17日到7月17日,一个月期间,潘某用各种理由拖延,又或者在某日承诺当日以人民币或者欧元形式给我转账,但我的银行账号未有任何来自潘某承诺的退还费用。

同时在期间,我与潘某的同学朋友取得联系,得知他这种通过低价换汇的理由骗取他人人民币的行为多次发生,同时他长期进行私自换汇交易(换汇交易和从中非法获利的金额我并不清楚)。

我的疑问如下:
1. 请问此案我需要以各种理由上诉才能要回我的钱财?
①经济借贷纠纷 ②潘某事非法经营罪 ③潘某进行电信诈骗 还是其他罪名?

2.人在国外,如何能最快地启动法律程序?

3.我作为换汇人,是否违法,是否会收到此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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