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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驾驶燃气助动车自 ,车牌号为107174的燃气助动车自,中山北路交通路路口向东行驶,被告驾驶车牌号为4083237的电动自行车中山北,路交通路路口自西向东行驶,双方在路口东向约30米处发事故,被告提前停车了,原告自己操作不当,加上地上有水,距离被告8制10米的地方摔倒。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系逆向行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医院检查原告右足第一跖骨基底骨裂
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赔偿13于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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