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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以女方为暂住地办理了暂住证,2012年男方有个经济纠纷的案子,被别人起诉到法院,依据,另一方认为暂住女方家里,就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就认定为事实婚姻,(第三方并没有证据来证明男女就是同居关系,而暂住证只能证明曾经住过)现在以事实婚姻第三方起诉了男女双方,并且法院受理了该案件,请问,法院这么做合乎法律程序规定吗?(并且法院还知道男方另有合法的妻子)。女方有义务和男方承担该案件的纠纷和债务吗?(法院还把女方财产给冻结,)这不太合理吧?谢谢
高志富律师 吉林-松原 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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