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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一摄影爱好者,某日甲请朋友乙为其做腿的模特,以乙的腿为主题拍了一组作品(作品中仅出现乙的腿,乙的其他身体部位均未在作品中出现)。由于甲乙双方为朋友关系,甲当时仅赠送了一套作品给乙收藏,而未支付报酬给乙。后来丙看上了甲的作品,与甲商量以其中一张相片作为某一品牌袜子的宣传广告,甲同意,并获得了丙给付的报酬。
请问乙在此案中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冯晨煜律师 山西-太原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执法律之剑,维护公平正义。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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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河南理工大学,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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