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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13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先后与该公司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2021年3月28日,公司书面告知李某,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21年3月31日,经研究决定,到期后公司不再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并将依法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月1日,公司为李某办理了退工手续。李某对公司做法不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问:公司在合同到期后与李某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违法?李某于2013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先后与该公司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2021年3月28日,公司书面告知李某,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21年3月31日,经研究决定,到期后公司不再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并将依法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月1日,公司为李某办理了退工手续。李某对公司做法不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问:公司在合同到期后与李某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违法?
崔俊喜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坤铎律师事务所
李云龙律师 天津-和平区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马晓堃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
张玲玲,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民进会员,毕业于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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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在法院工作的经历,亲自经办上百宗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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