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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内拟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企业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乙、丙为有限合伙人。Z物作价3万元出资,丙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微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醒3000元。后2企业的名义对外和B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买汽车的买卖合同,并向B公司出示了合伙企业的公章等可以证明自己享有对外代表A企业的证件其一直没有向B公司交付货款。丙欠了5万元到期未还,要求从有限合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后A企业因经营不善倒闭、甲直接清算人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就该笔货款承拍连带责任?
(2)丁要求将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是否合理?
(3)甲直接作为清算人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是否符合规定?
薛彩玲律师 天津-滨海新区 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我的价值在于专业。手握执业证,我将用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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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洪义,北京盈科(遵义)律师事务所商事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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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理学学士,贵州大学法律硕士,先后在央企、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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