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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法律后果: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该怎么理解啊
祖晓琳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
冯文东律师 广东-佛山 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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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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