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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给男方做介绍对象为由。事先已约好.收取男方财物。事情没办成退还部分财物。可事情没办成后又拒绝退还财物。金额不大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裘娟律师 湖南-湘潭 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中国管理科学院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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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自1992年7月开启律师工作生涯,在三十多年执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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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10年,有过国家机关从事行政管理经验,分管过行政执法,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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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以高标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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