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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员工在试用期执行公司任务的过程中在团队帮助下完成了一个户型设计,该员工未通过试用期考核,公司提前一周通知该员工不与其续约,该员工在未通知公司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将设计户型申请了实用新型及发明。公司知道此事后,因是职务发明,申请权应为公司,因此通知让其撤回,该员工也同意撤回申请。但在离职两个月后,该员工以个人名义重新申请。请问,该员工二次申请的专利,从法律上将还是不是公司的职务发明?目前该员工申请的实用新型已经授权,发明尚未授权,公司可否向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人变更?
林维强律师 山东-烟台 山东生活帮律师事务所
冉诗誉,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巴南区宣传部特聘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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