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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的合同总价4万元,约定的付款方式预付一万,墙地砖贴完支付二次工程款2.5万,全部完工支付尾款5000元,双方中途因用漆产生分歧,我方坚持不用他给我们提供的工装漆,施工方砖未贴完就不做了,我们已支付施工方3万元,工期已过施工方仍未做余下的工程,后我方另请工人完成部分工程,还有部分工程未做。施工方后以我方未支付完二次工程款为由,起诉我方支付全部工程款。现合同期限已超过半年多,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一审判施工方违约,只赔付500元违约金,对于工程款一审法官只判决减去另请工人有工钱收条的部分3200,以及电脑桌质量问题减去300,其他未做完的工程款4000左右并未减除,一审认定合同定价4万,只减我们支出的,判令我们还应支付对方工程款6000元。我们上诉能否要求不支付尾款?能否减除未完工的工程款?
王文东律师 江苏-苏州 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
自执业以来从事多起民商事、行政纠纷以及刑事辩护,均取得良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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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法学学士,从事律师职业3年,曾多次担任集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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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玮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及行政法律事务,在民商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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