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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的合同总价4万元,约定的付款方式预付一万,墙地砖贴完支付二次工程款2.5万,全部完工支付尾款5000元,双方中途因用漆产生分歧,我方坚持不用他给我们提供的工装漆,施工方砖未贴完就不做了,我们已支付施工方3万元,工期已过施工方仍未做余下的工程,后我方另请工人完成部分工程,还有部分工程未做。施工方后以我方未支付完二次工程款为由,起诉我方支付全部工程款。现合同期限已超过半年多,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一审判施工方违约,只赔付500元违约金,对于工程款一审法官只判决减去另请工人有工钱收条的部分3200,以及电脑桌质量问题减去300,其他未做完的工程款4000左右并未减除,一审认定合同定价4万,只减我们支出的,判令我们还应支付对方工程款6000元。我们上诉能否要求不支付尾款?能否减除未完工的工程款?
王文东律师 江苏-苏州 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
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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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天津大学法学院,后于辽宁盛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取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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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媛,天津云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天津市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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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十多年从业经历。专注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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