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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佳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欠款本金73079.32元及相应的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自被告逾期之日即2017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总和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
石志忠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先后就职于外国驻华使馆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等,主要从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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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生,擅长处理民商事、公司法、经济、房产、劳动纠纷;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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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钦律师,2007年名校硕士毕业,兼任河北省承德仲裁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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