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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文山劳动工伤1个月前

2019年3月13日,本人下班途中被都龙边境派出所装备车辆冲撞完成双腿粉碎性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派出所车辆为全责。截至目前,本人自己垫付医疗费209431.29元,派出所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销117556.58元,剩余91874.71元由本人所在单位报销大部分。 一是医疗费方面。共有91874.71元保险公司无法理赔,这部分钱是否该由派出所来赔偿(虽然本人所在单位已报销大部分)。 二是护理费方面。保险公司只是按住院天数计算护理费,本人在家休养康复期间不能自理,期间的护理费该不该得到赔偿,该由谁来赔偿。 三是误工费方面。受伤期间,本人基本工资正常发放,但每月的补贴补助和年终奖金等不能领到,这部分钱算不算误工费。 四是营养费方面。保险公司理赔时没有营养费,该部分费用能否可以要求赔偿,由谁来承担。 五是交通食宿费方面。本人两次从广西到广东广州进行手术治疗,由于行动不便难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均由亲友自驾送到医院,无法提供票据,是否可以按公里数计算交通费及食宿费。 六是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方面。由于本人之前属于现役部队,受伤时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现在评为九级伤残,是否可以按标准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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