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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和乙男在某省农场一起插队,双方在劳动中产生了爱蔡之情,女
方还没有结婚就怀了孕,于是他们依法在镇上婚姆登记机关登了记,领取了
结婚证。农场领导认为他们婚前怀孕是一种流氓行为,于是召开大会进行批
斗,一方面勒令女方做人工流产,另一方面公开宣布他们的婚姻无效,并
没收了他们的结婚证。当时正是文革后期,在1972年左右甲和乙 在押离之下
只好分手了。后火女方病退回了上海,父母就为他介绍对象,她也以为自己
以前的婚姆关系己经无效了,所以与丙又结了婚。不久,乙也回到了上海,
在回上海以前,农场领导把结婚证还给了他,承认了原来的处理是不怡当的,
说你回上海去找甲吧。乙回上海后去找甲,发现甲己和丙结婚。乙向法院起
诉,控告甲和丙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刘德义律师 吉林-长春 吉林中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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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证律师,同时具有专利代理师资质,擅长民商事纠纷案件处理,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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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鹏律师,(微信同号:18133401020)法学学士,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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