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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李某与张某出资购买了两辆东风牌汽车从事长途运输,其中,李 某出资10万元,张某出资6万元,双方约定:盈亏按照出资比例分担。两年中,双方赢利均按约定比例作了分配。2018年,李某乘张某外出之机,将一辆车以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张某回来后,不同意卖车,要求李某追回该车,李某则认为,自己当初出资10万元,可以买一辆多汽车,因而认为自己有权出售汽车,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某和王某的买卖行为无效。问: (1)如果张某以6万价格将自己的出资份额转让给赵某,李某知道后也表示愿 意出资6万元购买其份额。李某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李某出卖汽车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王某能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为什么
陆明相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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