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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在早慧幼儿园前面开发新楼盘。在开始修建之后,幼儿园一直就采光事宜与
开发商,建设局交涉,二年均置之不理,现在缘已经过了一半,对幼儿园采光权的便害已成事实。幼儿园将建设局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读可,判令被告履行行政职责,拆除违章建筑,法院要求幼儿因提供相关证据,立案后的一天,幼儿因的一位老师见建设局的几名工行人员在施工现场得指点点,还有名男子拿着相机在跟拍。后来,建设局提供的录像作为证握提交给了法庭,该幼儿园提出被告提供的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是诉讼开始后收集的,但在播放时该录像上显示的时间却是诉讼开始之前。开庭时幼几园提供了始因教师用手机怕下的照片和视频作为证据,法院最终对被告的录像不予采信。
讨论:开庭当天,建设局没有出庭,而是在局里开会研究是否需要再补充一些证据。材料分析,建设局是否需要补充证据?
张双梁律师 山西-长治 山西天烨律师事务所
陈泽玮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及行政法律事务,在民商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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