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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要回老家探亲。餐馆老板邓某知道左某老家盛产黑木耳且价格便宜,便请左某代购100斤黑木耳。左某应允。一个月后,左某从老家回来,给邓某带回100斤黑木耳。当他到邓某家准备交给邓某并要求支付价款时,方得知半个月前邓某因车祸死亡,餐馆也已被债主接管。左某将100斤黑木耳交给邓某的妻子,并要求邓妻付钱。邓妻以自己不知此事、邓某已死且自己要黑木耳没有用为由,拒绝接受并拒绝付钱。双方发生争议。左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邓妻受领并支付价款。
陈鹏义律师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王琛峰律师,深耕于民商刑行领域多年,取得一定成绩,用理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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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企业担任法务,有着丰富的合同管理经验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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