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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公司法务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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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三个股东,大股东持股百分之五十,其他两人控股各百分之二十五,我们当时工商注册章程为了股份不一祥,是大股东持股百分之五十二,其他两人控股各百分之二十四,后期我们签订了一份附属协议,明确记录原有股份不变,股东会投票占票数为大股东3其他两人各2票,但大股东拥有一票否决权,现在大股东不承认了,他要把股东会投票数改为他3票,其他两人各一票,请问这样和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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