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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陈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 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2017年5月,企业工会气 企业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 企业员工每年年终可额外获得- 一 个月工资的年终 奖金。该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 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于2017年6月开始生效 实施。2017年底,陈某在领工资时发现,自己并没有 得到企业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于是,陈某向企 业提出补发一个月工资的要求。但企业方面表示, 陈某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 支付形式、次数及数额,其中并未约定额外支付工 资的内容,双方应当严格按照芳动合同的约定履 行。由于企业不同意陈某提出的补发一个月工资 的要求,双方产生争议
潘文静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王宁刚,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主任,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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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事律师职业九年,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诉业务,擅长领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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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总部派驻律师,取得会计从业证书,报检证。曾经在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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